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依照《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广指引》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平正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划定,为更好领导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平正性进行全面自查,我厅造订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平正性自查汇报(参考文本)》。
现将该参考文本印发你们,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考使用,并按划定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时一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平正性自查汇报(参考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