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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鼎新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解决规程》的通知

川发改律例规〔2025〕384号

各市(州)发展鼎新委(能源局)、天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村落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通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信访渠路、规范受理尺度、优化解决流程,疏导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防备抵造恶意举报等不良风尚,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全发展,特造订《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解决规程》,现予印发,请当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鼎新委员会? ????四川省天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村落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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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解决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解决工作,依法保险当事人合法权利,源头防备故障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的恶意举报行为,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公正、高效进行,现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划定,造订本规程。

第二条??对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解决合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投递的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切合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行为的举报资料,以及同级人民当局、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等转办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切合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行为的举报资料。

第三条??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置法子》该当依法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的事项,不属于举报,不合用本规程。

第四条??举报人申述的事项遵循司法、律例的划定该当通过司法、行政、仲裁等司法法式解决的,该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划定导入相应法式处置。

第五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主张举报,凭据省、市(州)、县(视注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由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依照本规程要求解决。

第六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该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买卖信息网、本部门网站上面向社会颁布通讯地址、征询举报电话、网络信访渠路等,并在举报欢迎场所或者部门网站颁布与举报工作有关的党内律例和司法、律例、规章,举报事项的处置法式,以及其他为举报人提供方便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收到的举报,该当成立工作台账,如实纪录收件功夫、收件方式、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证据资料清单、是否予以受理、解决情况等信息,并依照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造要求,动态更新解决情况,按季度进行共享。

第八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置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九条??举报人该当在举报资猜中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元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有关证据资料等。

举报准则该当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核查,对实名举报优先解决、优先措置。未提供姓名及联系方式或提供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举报后,该当进行审查,分辨情景,在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书面决定,以适当方式奉告举报人。

匿名举报无法奉告举报人的,该当做好纪录并存档。

第十??对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举报内容具体、线索清澈,并有相应证据资料的举报,该当予以受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领域内的,该当奉告举报人向有权受理部门反映。

举报内容同时蕴含已受理内容和未受理内容的,对已受理内容不再反复受理,对未受理内容在切合受理前提的情况下该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或出于揣度猜测、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资料的 ;

(二)举报在解决或已经办结,举报人就一样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证据资料的 ;

(三)举报属于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划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举报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该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窥伺 ;举报内容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该当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举报后,该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必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功夫不推算在内。情况复杂必要耽搁解决时限的,经本部门行政掌管人核准,可适当耽搁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在原按时限截止前出具书面通知,奉告举报人延期及延期理由。

同级人民当局、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转办的举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该当在时限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该当实时报转办单元申请耽搁解决时限,经核准后耽搁。

必要执行行政处罚的,凭据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解决举报事项,该当遵循行政法律有关划定,依照以下法式、要求进行调查处置:

(一)调查取证工作该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法律人员共同进行 ;

(二)有权查阅、调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 ;

(三)能够函询或走访有关单元调查相识情况 ;

(四)能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具名确认 ;

(五)该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质证 ;

(六)对换查过程中发现的疑难、争议问题,能够组织专家征询评估,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集体研判,供解决部门参考 ;

(七)对跨部门、跨地域的举报事项,可视必要发展结合调查。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有关单元、人员该当予以积极共同,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回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六条??解决举报准则上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7⒄,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造成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风险,行政监督部门以为确有必要的,能够责令暂停涉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举报解决过程中,举报人要求撤回举报的,该当以书面大局向举报受理部门提出并注明理由,由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显著违法行为的,该当禁绝撤回,并持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置决定 ;

(二)撤回举报不侵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该当准予撤回,举报解决过程终止。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该当凭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依照以下划定做出处置决定:

(一)举报不足事实凭据或者司法凭据的,举报人凭空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举报人不能证明以合法伎俩获得的证明资料的,驳回举报 ;

(二)举报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的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及其他有关律例、规章做出相应处置。

处置决定该当载明举报事项、处置定见及其司法、律例凭据,实时奉告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有关方面。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该当成立举报签收、受理、调查、处置、了局反馈等全过程档案,保留期限不低于10年。激励对有关档案电子化保留。

第二十条??除发展质证等特殊情景表,举报受理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解决举报过程中,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元、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泄漏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解决无关人员,严禁私下摘抄、复造、扣压、销毁举报资料,不得在解决举报过程中吃拿卡要、牟取私利,不得有意迟延解决期限。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该当回避。

对于违反划定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进攻、报仇举报人。对于违反划定者,传递其上级机关、单元责令更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端庄处置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该当遵守司法、律例,不得侵害国度、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势,自觉守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采取《信访工作条例》明令不容的犯法信访行为。违反划定者,依法端庄处置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采取凭空事实、伪造资料等伎俩诬告陷害他人,缠访闹事滋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正常工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等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本法子由四川省发展和鼎新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掌管诠释。

第二十五条??本法子自20259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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